本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办理失业登记的“4050”人员、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成员、长期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随军家属。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经过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技工院校、技师学院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和本县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2015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在本市范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认定标准参照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文件,且范围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
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享受政府临时救助政策群体、孤儿及烈士子女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