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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促进就业雷竞技RAYBET首页责任及政策支持
发布时间:2023-11-18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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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竞技RAYBET关于政府促进就业雷竞技RAYBET首页责任及政策支持

  2007年6月25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周正庆委员说,就业促进法草案经过修改后,已经比较完善。我再提一点建议,第2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这个要求和提法都是正确的。现在的问题是第二章的“政策支持”和第2条的要求对照起来有差距。有的政策力度不够,有的政策可操作性不强。大家都知道,如果就业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影响和谐社会的建立。特别是这里涉及到的金融政策,我认为解决问题的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第19条只是简单地讲了信贷政策,没有对金融政策提出具体要求。现在支持扩大就业不只是增加贷款的问题,还有通过发债券、发股票等直接融资渠道、组建中小金融机构、规范民间融资等加强支持,增加就业的问题。特别是要抓住当前流动性过剩的有利时机,大力支持增加就业。我建议对第19条,有关部门再好好研究一下,进一步修改完善。可否把第19条修改为“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增加多种融资渠道,解决融资困难。国务院要提出各金融机构支持增加就业的具体实施办法。”

  张继禹委员说,关于政策支持,除了政策的、财税的、信贷的,这里还要求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促进就业工作。但是,实际上因为现在政府要用钱的地方非常多,我们能不能有一个硬性的、指导性的指标来明确就业专项资金应该达到什么样的数目,如果说没有这样一个指标,在很多地方就业专项资金肯定就是一句空话,难以得到落实。

  王茂林委员说,在总则里面建议增加一条,我们积极扩大就业,就是要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如果服务业发展得不够,就业的面也很难扩大。在发达国家,比如美国,他们的服务业,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第三产业,已经占到了80%左右。像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如果我们的第三产业(服务业)能够占到60%-65%就已经很不错了。现在服务业的情况,一方面是就业岗位缺少,一方面是很多的服务性行业没有人去做,再加上客观上社会已经形成一定的贫富差距,而且贫富差距越来越严重,富裕起来的人认为对有些服务多掏点钱是应该的,普通的百姓富起来以后也需要更好的服务,但是我们现在的服务业滞后。今年上半年的经济运行情况有一个非常不好的现象,第二产业经过几年的努力,已经低于50%,结果今年上半年又超过了50%,达到了50.2%,这不是一个好现象。第一产业在逐步缩小,发展的趋势是如何发展服务业。我们现在很多城市的服务业,连解放前的上海很多人能做到的事情,我们好多城市都做不到。对于这些服务,我们可能要付出一些代价,但是这不也更多的增加了就业了吗?因此,建议在总则中加一条,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要推动和促进我们的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增加就业岗位。

  乌日图委员说,就业促进法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来说非常重要,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在草案初审中,很多委员提出这部草案似乎口号性的语言多一些,我也有同感。我认为,这部法的核心在“促进”两个字,即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和政策来实现促进就业的目的?这是这部法最重要的一点。第2章政策支持,就现有的条款来看还比较空,第17条列举了国家给予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再就业的人员的一些优惠政策,但是这些内容并不是这部法才有的,而是把这些年已经实施的政策又搬到这里来了,当然把政府行政规章上升为法律也是进步。我认为,这部法应该在大的方面有所突破。比如第12条,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刚才王委员也说了服务业对促进就业的重要性和作用,那么对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有哪些具体的鼓励措施呢?草案中没有具体规定,只说“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不够。第2款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机会,增加就业岗位,也应有一些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有数据表明,近年来新增就业人员50%以上都是由非国有经济承担。在这些方面有些什么样的国家优惠政策?现在看来,这样一些大的政策规定得不够。现在是二审,还有机会,希望在修改当中能把第2章中号召性的条款再改得实一些。作为一部法律,最重要的就是规范。在初次审议过程中,有些委员提出过,比如第1章总则部分,也有很多话都属于号召性的语言,或者是在有些领导讲话中出现的语言,被直接搬到这里,作为法律条文,值得商榷。比如第2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社会经济发展的突出位置,这个意思肯定是没错的,这是领导讲过的。但若是细琢磨,作为法律语言,就显的不够严谨。这句话如果要翻译成英文,还真翻不了,让人不知道是什么意思。如果把这句话拿掉,完全不影响这一条。草案中还有类似的语言。建议对口语化的内容进行规范。草案中还有一个重要的词需要界定,即“劳动者”。本法是要解决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又有劳动需求的人的就业,并不是为现在已经就业的劳动者解决就业,草案中很多地方用劳动者,而劳动者的概念是已经在岗的才叫劳动者,建议把相关内容改为“求职者”,当然如果还有其他更好的语言也可以再考虑。当然,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即是指城乡劳动者还是指城镇劳动者,农民也是劳动者。所以建议将本法所称劳动者严格界定。

  刀美兰委员说,第11页第17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扶持失业人员再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给予税收优惠……。我国的中小企业在就业方面,边疆各省,特别是西部,困难问题比较多。在大中企业的就业问题上,特别是税收问题上都是很明显的。很多的中小企业都是私人办的,解决了很多人的就业问题,甚至很多大学毕业生一下子找不到工作,他们也会被中小企业吸收进去。但是现在在税收方面却给中小企业带来了很大压力,地方企业有时收益比较好,有的时候收益比较差,发不出工资,这里税收的问题能否真正地落实到“优惠”两字上。针对现在中小企业经常出现的问题,如果在税收上再不能给他们优惠,就会给他们带来很大压力,最后出现发不出工资、就业人员没工资的情况。所以,在中小企业方面,一定要把“优惠”两字落实,要落到实处。如何优惠,希望在这方面给予说明。

  孙英委员说,第20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这条内容很重要。对于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我认为,应该以就近转移就业为主。当然,异地转移就业也很重要。如果农村富裕劳动力都是异地转移就业,会带来诸多问题,对小城镇建设和县域经济的发展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就近转移就业”应该是基本的、重要的方式,而现有条款对这一点体现得不够。建议在这一款增加“国家支持小城镇建设和县域经济的发展”,删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小城镇和县域经济的发展”中的“地方”字样。发展县域经济当前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课题,把发展县域经济和就近就业紧密地结合起来,国家应该给予更大的政策支持。

  王梅祥委员说,第15条第3款,专项资金的使用问题。建议在“专项资金使用”加一个“就业指导”,改为“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这样更完善一些。第23条,讲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这是一条非常好的帮助就业促进的措施,但从现在来看,受到重视的情况还不够。在国外,特别是在西方一些国家,为解决就业,经常有两个人共享一个工作岗位的做法,或者是计时工作岗位和阶段性工作就业方式,有各种措施、政策,以及一整套的相关保障措施。希望政府能够尽快地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并且大胆地实践这方面的就业政策。

  李庆云(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员)说,草案较充分考虑到了促进就业供给方面的措施,但是对经济总需求方面却很少涉及。中国经济现在最大的问题是内需不足,导致部分产业产能过剩,经济增长从而就业也过度依赖国外市场,造成经济对外失衡、特别是巨大的贸易顺差。今年第一季度的外贸顺差就达到了480多亿美元,前5个月的贸易顺差已经到了800多亿美元。照这个趋势发展下去,今年的外贸顺差可能会达到2000亿美元。内需不足使就业增加受到了巨大限制,使就业处于非常不稳定的状态。可以设想一下,如果中国的外贸顺差急剧减少,或者达到贸易平衡的话,那么势必会造成大量的失业。鉴于中国内需不足可能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我们有必要实行扩大内需政策,以促进和保障就业的增加。这些政策和措施可以包括提高居民收入特别是低收入者的收入,降低个人所得税,加强各种社会保障,稳定住房及公共品和服务的价格等政策措施。因此我建议,是否可以考虑在总则或者“政策支持”一章中增加相应的内容,比如“国家应通过调节经济总需求,扩大内需,增加经济的有效需求,尤其是居民消费需求的政策和措施,促进就业”。

  陈士能委员说,我对第二章的第12条提点意见。昨天法律委作说明的时候,说明加了第2款,“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机会,增加就业岗位”,我认为这一款可加可不加。为什么可不加呢?因为在前面第1款中已经讲到,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增加就业。如果要加的话,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同时,应该加上集体所有制经济。因为现在社会上对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忽视的,虽然中央提出“两个毫不动摇”,但是第一个“毫不动摇”好像就是国有经济,对集体经济是忽视的。我们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公有制经济里边就包括了国有和集体。所以刚才乌日图委员发言的时候,有一个词我是同意的,“非国有经济”,非国有经济以外,就包括了集体和非公经济。集体经济从五六十年代到现在,在经济活动中间都是一个重要力量,五六十年代的时候是讲的是集体经济“自我组织、自筹资金、自我经营、自负盈亏”,当时是很有活力的。后来出现了“左”的指导思想,就出现了在经济领域搞一大二公、归大堆问题,集体经济就失去了活力。但是文革以后,改革开放以来,十五大、十六大都提出了集体经济的新概念,就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这就延伸到劳动者的各种生产要素的联合,包括科技,包括信息,等等,都可以联合起来,这就是现在的集体经济,现在有股份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等。但是在社会上被忽视的一个现象就是,集体企业去工商局登记的时候是被另眼相看的,不予登记。所以在本法中如果要加上“鼓励、支持、引导”的话,实际上在十五大、十六大的报告中,都讲到了要鼓励、支持、引导,集体经济的发展,但实际上社会上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所以我认为,第12章第12条第2款可以写成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集体所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机会,增加就业岗位。

  买买提明·阿不都热依木委员说,就业促进法草案第15条第3款中的“特定就业政策等的补贴”是否包括“社会保险补贴”,如不包括,建议增加第15条第3款的内容,即将“社会保险补贴”也纳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因为,目前下岗失业的4050人员均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而资金的来源是就业专项资金,如果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可以使这部分资金得到充分的保障,促使4050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企业如果吸纳4050人员就业,本应由企业为该人员缴纳的社保金,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补贴,可降低企业的成本,激励企业多吸纳4050人员就业。

  柏苏宁(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促进就业是关注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的重大问题。就业促进法草案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提出了一些措施和规定,是很有力的。但总体来讲,还是倡导性、宣言性的条款比较多,一些硬性的、政策性的规定还不够,应该加强。希望这部法的制定能在促进就业方面有一些突破性的进展,特别是针对一些困难人群的就业,政府应该多承担责任,对吸收困难人群就业的企业在税费减免方面给予支持,虽然提到了,但还不够具体。就业中介机构收费高,希望由政府来举办一批中介机构,由劳动部门、街道等,承担起这项工作。提几个具体意见。第一,第20条第2、3款,都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一个是要推进小城市建设,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一个是讲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地区转移。这两件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然要做,但是更重要的是乡镇政府要做。建议两款都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二,“政策支持”这一章中,已经体现了鼓励就业困难人群自主就业的精神,自主创业是把发展个私经济和劳动就业结合起来的一个非常好的办法。草案已规定对自主创业在税收方面、信贷方面给予支持。现在还是存在登记比较困难的问题,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开办过程中还应该由政府给予支持,建议加一条,即对就业困难的人员,比如失业人员、残疾人、农村富余劳动力等,在不影响社会安全的前提下,放宽开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注册条件,比如注册资金可以减低,场所可以减少一点面积,从业人员可以减少一些人数,这样给予支持,降低自主创业和自主开办企业的经营门槛,减少审批内容和程序,提供企业注册登记方面的服务,使他们把这些企业开办起来。但是现在办企业还是很难,登记注册周期长、审批环节多等问题还是存在,所以建议增加这样一条,这是政府应该做的事。

  吴昌元(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在“政策支持”这一部分,应该有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的更加明确的规定。我也赞成刚才有委员提到的,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将来灵活就业的比例和数量应该会越来越大,而且这是要鼓励的。但现行的一些社会保障规定,是在计划向市场转换的进程中逐步制定的,已不适应急速化的社会实际。比如养老和医疗保险,对于灵活就业人员这一块的衔接上,目前政策仍比较模糊。我们省在立法实践中已经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比如灵活就业人员,有单位的人员是由单位替他们缴纳一定的费率,规定20%是由单位缴纳的,但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比例如何确定?这就受到了一定时期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如果在这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能够更多的承担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使将来他们丧失了劳动力以后,能够享受到社会的保险。对于这一点,我认为现在的这部法里阶段性就业和阶段性失业以后如何保险的内容是有了,但是对于丧失了劳动力以后,比如到了60岁以后,如何保起来,还缺乏条款规定。还有医疗保险的问题,也同样有一个参保、费率缴交的问题,我们省已经遇到了这个问题,希望政策上能进一步给予明确。

  委员说,就业促进法很重要,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保持社会稳定,以及缓和各国之间的贸易摩擦,都有很大作用。我国目前的现实是,面临就业的人很多,这里重点体现的是失业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富余劳力,但每年新增毕业的大学生就业的形势也很严峻。为此建议,第17、18、19条重新按不同层次组织一下,一是鼓励现有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尤其是增加劳动密集及服务性岗位;二是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及、税收给予更多优惠;三是依据市场需要加强对就业者的培训;四是切实减化就业申办手续和切实免除各种行政性收费。在放开扩大就业的一面,同时又要鼓励大型企业加大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多为国家创造财富,这样就业形势就会好转。另外,要安排好每年复员转业军人的就业,这个问题也不能小看。

  项剑萍(全国人大代表)说,草案总则第2条“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这里必须要加一个概念,即政府有责任指导就业观念。我认为“政府促进就业”中应该把很大的力气用在转变观念上。现在有很多贫困地区的人,他宁愿在那里晒太阳,而漫山遍野都是毛竹,哪怕背一根毛竹下山也可以维持一天的生计,但是他们就不愿意干。再比如,香港用大量的菲佣,这些菲佣好多是大学毕业生再经过两年的职业培训。现在内地保姆市场供不应求,要找一个好保姆特别难。但是,我们有哪一个大学毕业生愿意像菲律宾大学生那样当菲佣呢?这些都需要观念的转变。因此,在“政府促进就业”的后面,加上“政府要积极指导就业观念”,然后才是“多渠道地扩大就业”。

  宋礼华(全国人大代表)说,就有关就业和创业的问题谈一点具体的意见。我个人理解,创业可能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就业。如果能够在就业促进法里把促进自主创业作为一个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来支持的话,将会从更高的层次上促进就业。每年到大学生毕业的季节,特别是这几个月,每个星期五,都有很多人来我的办公室应聘,但是现在的就业市场供大于求。到就业市场看一下,企业一年大概有20个岗位,能够接纳20个毕业生,但是来应聘的至少有200人。对这种现象,就现有企业的就业岗位来讲,是无法满足就业需求的。在更高的层面上,促进这些就业者自主创业是一个很好的方法。本草案中第17和第19条中分别提到鼓励“失业人员创办中小企业”“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但并没有专门条款具体体现,我建议有必要把这两款中相关的内容合并为一条,独立提出对自主创业的支持和扶持,这样能解决更多人的就业岗位问题。

  杨兴富委员说,关于增加社会支持就业的规定。一些地方反映,草案已经将坚持劳动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上升为法律,但这还不够,劳动者除了政府的支持以外,还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从实践来看,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中间组织、城市社区等,对促进就业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建议草案总则中增加社会支持就业的相关内容,将其明确为促进就业工作的方针,并增加关于发挥社区优势、依托社区促进就业的规定。我们制定法律时,应该把实践中一些好的经验写进法律,社区促进就业这方面的例子也很多。最近我到四川锦江区的皇经社区去考察。这个社区在促进就业方面有四条经验:一是社区对社区内失业人员、再就业人员、困难家庭的情况十分了解。二是社区可以创造一些就业岗位,解决这些失业人员、再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该社区创造一个自主就业广场,安排了300多人的就业。三是社区为就业、再就业人员提供的信息是比较准确的,什么样的地方需要什么样的人,社区里什么样的人可以去,社区都十分清楚。四是社区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他们就培训什么方面的技能,这样就业率就比较高,培训后高达86%。所以,我认为是否能在法律中对社区促进就业方面多写一些。关于对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现在地方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草案中对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保险制度、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等的规定过于原则,具体执行起来不好操作。建议将现行的、一些行之有效的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的规定,使之普惠化、长期化,建立起面向所有劳动者的制度,特别是强化失业保险金的双重功能,可规定失业保险金适当的比例要用于失业人员的培训、技能开发,充分利用发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作用。

  庞丽娟委员说,建议第七章“监督检查”中,增加和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和监督考核制度”。因为仅有目标责任制度是不够的,应该既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同时明确规定必须建立监督考核制度,并且将促进就业目标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业绩的重要指标之一,这样才能保障就业目标的更好落实。另外,建议在该章中增加一款,应当将当地就业目标落实情况定期地向社会公布,以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检查的作用,加大促进各地方就业目标落实和实现的力度。

  贺铿委员说,建议进一步明确政府对促进就业的责任。这应该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的主要责任。即使是在资本主义国家,如果失业率很高,总统也是很难当的。所以,促进就业、保证充分就业,这是任何一个政府的主要责任。我赞成庞丽娟委员说的,不光要确定目标,还要明确责任,要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无非是失业率,由社会劳动保障部提出的登记失业率是必要的。但是,要客观反映就业状况,必须由统计部门调查失业率。调查出来的失业率不公布也可以,但应当作为监督的指标,客观反映究竟失业人数有多少。现在每年的登记失业率4.1%、4.2%,好像情况很好,可大家的感觉并不很好。比如大学生就业的状况就觉得不很好。所以,在这部法律中政府在促进就业当中的作用、目标是什么,要规定下来,同时怎么进行监督检查也要规定下来。在这部法律中,要规定比较硬朗、具体和可操作的措施。一是税收政策。企业如果能在一年中吸收较多的就业岗位,在税制上要给予一定的优惠。二是就业援助。现在草案中有些写得不错,我建议还要把就业援助进一步写得更硬朗一些。三是就业培训。草案中也写了,但因为劳动者技能的培训问题在当前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还应当加重一些。草案是立足于政府鼓励做就业培训这件事,我认为应该当作政府的责任。不是简单地鼓励,一定要作为政府的责任。规定了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在财政上就会给予投入,对于学校要给予扶植。哪些需要进行免费的培训,哪些人应该适当的收费的培训,政府应当承担起这个责任。

  奉恒高委员说,就业促进法二审稿修改比较好,有了很大进步。再提几点具体的意见。1.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这句话文字上没有问题,但我认为,政府的目标是很多的,只把经济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作为重要目标,从就业的角度来说不够。就业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是大家都关心的一个突出问题。所以,我建议在“经济发展”的前面加上“社会稳定”四个字。而且作为政府的目标,就业只是其中一个,是一个考核指标。建议在“目标”前面加上“考核”两个字。2.第6条第1款后面“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我建议把“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劳动保障部”把全称写出来,使主体更加明确。第2款和第3款提法不一样,但实际上都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要根据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意思是一致的。为此,我建议把第2款和第3款合起来,不要分开写。而且建议把“省、自治区、直辖市”删去,只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行了。另外,既然第1款明确了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国的劳动就业工作。那么,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谁来管?我认为应该在修改的条款后面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就业促进工作”的内容。

  王新怀(全国人大代表)说,就业是民生之本,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要发挥公共职能,促进就业应该是公共职能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所以说,应该鲜明地提出来,促进就业是政府发挥公共职能的一个重要职责。政府的职责很多,但是促进就业,应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在促进就业各项政策中,现在已经在执行的,包括税收政策,各种税费政策,都应该在法律当中进一步加以明确,已经在执行的普遍性的优惠政策条款,应该确定下来。

  唐燕子(全国人大代表)说,建议在就业促进法草案第6条第3款中增加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区域内促进就业工作的条款。从1995年1月1日施行劳动法以来,政府在劳动保障方面具体职能主要交由劳动保障部门履行,然而,由于劳动法没有赋予劳动保障部门相应的职权和责任,没有明确劳动保障部门在法律所涉政府各有关部门中的牵头地位和协调作用,导致了实践中职能分散、政出多门、各行其是、步调不一等结果,使劳动法的施行效果大打折扣。建议具体修改为:第6条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和协调本区域的促进就业工作。

  赖爱光(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说,在就业问题上,我认为虽然政府不能大包大揽,但政府应当负起重大的责任。例如,我们在福建长汀进行调研时,当地政府就规定农村初中毕业生没考上高中或中专的,必须进行技术培训,培训费由县政府负担,与此同时,政府千方百计从沿海引进适合当地的劳动主导型的企业到当地落户。这样一方面通过培训解决企业所需的已有技能的工人,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农村人员非得到城市才能打工的问题,解决了农村年轻劳动力的就业,又降低了他们异地就业的成本,当地政府也增加了财政收入。所以我认为在法里应当明确政府的责任,然后再明确社会和就业者的责任。政府应当加强就业供求信息的交流,避免出现目前仍比较严重的“盲流”现象,使就业的成本降低,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本法的重点和特色,我认为是在第2章。从二审稿看,提出了许多原则性的政策措施,但是刚性可操作性的内容偏少。希望政策能明确,使各地政府易于操作,社会各界敢投入,就业者也能体会到政府的政策优惠。